一方赠与的财产在分手后是否能够归还?
时间:2023-07-02 09:53:03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在恋爱期间,一方赠与的财产,在双方分手后通常不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一方是通过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进行的大额赠与,例如:彩礼、房产、车辆、订婚戒指等贵重物品。由于男女双方在赠与时所附加的婚姻关系并没有缔结,因此赠与并没有生效,在双方分手后需要进行返还。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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