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合同纠纷法律诉讼实务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虽然明确约定有履行期限,但由于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故该履行期限本身不具有强制力;
3、委托合同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相对方不予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实务中如何行使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就发包人而言,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慎重考虑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2、就承包人而言,建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附随义务或者协助义务的情况下,首先,必须发函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次,必须慎重考虑发包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再次,承包人必须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承包人应当尽可能避免在不完全具备解除条件行使解除权,进而构成违法解除被发包人追究责任并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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