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经过相关部门例如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核验,确认业主所购买之房屋属主体结构性质量欠缺的情形,购房者便依法享有解约权利,即明确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得以解除,同时要求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然而,倘若验房结果显示,业主选购的这处房产仅为主体质量合格,但仍然被其他严重的质量缺陷所困扰,以至于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功能,那么负责开发建设房屋的地产商应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负法律责任,此类情况下的购房者可向法院申请解约以及索偿经济损失。
所谓"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使用",通常是指购房者所购置的房屋出现了重大的质量瑕疵,并且这些问题即便使用维修手段也难以确保购房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以及日常居住的正常运转。
反之,如果业主选购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未达致“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使用”的严重程度,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地产开发商轻微地违反了合同约定,但远未构成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因此,业主将不能够请求解约退房。
相反,他们仅能督促开发商在规定的售后服务期限内完成相关的修复工作。
但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延迟了修复处理进度,购房者可选择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修复,相关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将全部由开发商来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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