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道德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
2、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政策得出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一般指自然灾害和政治事件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事件的发生(包含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持续时间、表现形式、其影响或破坏程度等内容)存在着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以台风为例,台风的发生与否,虽然有天气预报可能预先告知,但是也可能不准确;即便的确发生,天气预报也不可能知道是多大台风以及是否会在特定地域发生、何时开始、何时终止等等。因此,台风的发生具备不可预见的特征。
当然,台风一旦形成,人们当然无法避免其生成,这一点符合“不可避免”的特征。
至于是否不可克服,需要根据台风的等级确定,如果是风力较小的台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该可以克服或部分克服(这主要看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台风之间的关联而定);但是,如果风力很大的台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根本就无法克服。在这种情况下,风力较大的台风就符合不可克服的特征,便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北京劳动律师,北京房产律师
那么,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楼市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楼市新政的主要内容是对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的贷款支持的限制。作为楼市新政的宏观调控政策,其是否出台,何时出台,以何种形式和内容出台等,均如同天气情况一样,存在着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这一点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的特征;同时由于其作为国家政策的贯彻,对于个体而言根本无法避免,符合“不可避免”的特征;那么,其是否符合“不可克服”的特征呢如上分析所言,是否构成不可克服,要看事件的影响力大小和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之间的关联性。由于楼市新政的出台,彻底影响了当事人购买房产的付款结构安排,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更高的自有资金比例,对买房人来说,其负担更重。但是从法律上讲,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非不可克服。
由于其不完全具备“不可克服”的特征,因此,楼市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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