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地产申请交易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属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来往大陆(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公司章程;
(4)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属房改房转让的,转让方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9)属涉外人士、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对提交的转让合同、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公证手续,并提供中文译本。
2、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
4、《中山市房地产(土地)转移登记申请表》(1份,转让方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公有企业、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或财政债务人的,须由中山市财政局加具意见)。
5、退件确认书(1份,收件窗口免费提供)。
6、《政策性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卡》(1份,适用于房改房买卖,须房改办加具意见)。
7、1:1万位置示意图(1份)、房产平面图(购房产权人数+1份)、实测用地宗地图(2份)。
8、房地产评估书(住宅和车房在交易所窗口或镇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免费电脑化评估)。
9、购置取得的房地产,须提交原购入发票原件。
10、转让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受让方需分别提交声明书。
11、转让方为非法人企业、组织的,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12、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13、法院强制转让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4、房、地产新旧地址不同的,须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户政部门出具《地址变更证明》。
15、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生活用房,
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须在交易时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16、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在交易时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可暂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在交易时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可暂按1、5%征收契税。
1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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