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的情形
时间:2023-04-23 02:20:22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1项。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3项。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5项。

6、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7、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处分。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3条。

9、党政领导干部。

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1条。

10、特别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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