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不得监事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什么情况下公司法董事不得监事该问题根据《公司法》的内容有着详细的规定,具备民事能力是首要前提,除此之外,还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个人在经济上也许做到完全的独立,以上则为董事不得监事的大概情况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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