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撤销权纠纷怎么办
时间:2023-03-11 16:00:35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符合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从客观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会减少其财产,但其尚存的财产仍足以清偿其债务,就不存在对债权的危害。从主观上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般要求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所谓具有恶意是债务人知道自已的行为会危害债权而故意为之。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危害债权时,必须要求受让人有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受让人有恶意,是指“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而且目的是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上述情形,则受让人即为善意受让人,此时,债权人不享有撤销该转让行为的权利。

一、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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