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3-04-01 19:50:39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转让是否也涉及法律?

股权质押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股权出质以后,要出质人和质权人都同意才可以转让。

三、个人股权质押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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