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所有印章由出纳保管,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颁发机构、收到日期、印章名称、收到枚数、经领人姓名、启用时间,并在登记本加盖印鉴。
2.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应该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3.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4.使用印章必须经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批准,批准人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
5.印章保管人对所盖印章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并详细登记,登记项目如下:时间,编号,用印单位,内容,用印数,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盖印人姓名。
6.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7.凡不符第4条、第5条规定者,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印。
8.本所印章需经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签字,登记后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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