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办案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
第三条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
第四条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1.诉讼类包括本所专业律师,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九条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再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条本所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全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一条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特殊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在本所保存十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管理。
凡属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第十四条所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济类业务档案: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2)重大涉外的或有重大影响的;
3)需要永久保管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2)一般涉外案件或事务;
3)需要长期保管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案件或事务;
2)法律顾问业务档案;
3)咨询代书业务。
(二)民事等其他类业务档案的保管根据《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所撤销时,档案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移交同级档案馆管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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