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的对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评残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所规定的评残材料;
(二)受理
1、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残情鉴定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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