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实践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也应运而生,并随之快速发展。据统计,2006年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金额达到70亿元,2007年达到了90亿元,2008年预计可达到98.4亿元。面对快速扩大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展开了税收征缴工作。最初,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商向网民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税收征缴也主要针对网络服务商销售网络虚拟财产行为。随着网民之间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盛行以及销售商、中介商大量介入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充当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税收征缴范围也扩张到网民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和销售商、中介商销售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网络服务商向销售商、网民出售网络虚拟财产;二是销售商、中介商购入网络虚拟财产后再出售;三是网民向销售商、中介商或其他网民转让网络虚拟财产。对第一种交易,我国税务部门一般对其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不过,不同税务部门在适用具体税目上存在着差异。国税部门主张按销售货物对待,对其征收增值税,而地税部门则主张按提供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处理,对其征收营业税。对第二种交易,税务部门均按提供服务对待,征收营业税。对第三种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并没有对其征税。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网络虚拟货币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并开始接受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纳税申报。不过,对于网民转让除网络虚拟货币外的其他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精神,对其征税应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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