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阐明关于“离婚房产证更名”这一术语的含义,它主要适用于在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基于某种原因必须进行产权人和所有权过户的情况。
就离婚环节涉及到的房产证变更产权人姓名事宜,更为准确和规范的表述应为离婚后房产过户。
因此,“离婚房产证更名”实质上可理解为离婚房产过户这个具体的法律程序中所涵盖的内容之一。
正确的表述方式为:
通过变动房产证上的姓名来实现离婚后房产过户。
至于离婚房产证更名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契税按照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的2%计算;
(2)印花税则根据房屋价值的万分之五收取;
(3)登记费用需支付80元人民币;
(4)交易费用则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的2%进行计算;
(5)此外,还需要支付20元的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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