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跳楼自杀犯法吗
自杀不犯法。
自杀本身并不犯法,但如果个人故意导致他人死亡是犯法的,但免于起诉;
个人生前遗产用来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构成什么罪
只对自己犯下的罪承担责任,不对被害人自杀承担责任,但是会从重处罚。
(一)正当行为导致他人自杀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比如,在职工大会上,领导批评某职工,该人一时气愤不过服药自尽。虽然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由于领导的批评行为引起,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也无违法不当之处,不符合自杀参与行为的要件,也不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罪名,因而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比如,教师在课堂上体罚学生,让学生当众出丑,导致学生羞愧难当跳楼自杀。教师侮辱学生的行为是引发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因而也不构成自杀参与行为,只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但若该教师知道该学生生性好强、心理脆弱,预见到当众批评、羞辱他可能导致他作出自杀的举动而故意实施该行为,放任自杀结果出现的,则可以认定为自杀参与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1、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本身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常常是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直接以此种违法行为本身所触犯之罪名论处即可。比如,甲明知乙是回民不吃猪肉,而偷偷地将其饮食中的羊肉调换成猪肉,乙不察而误食。此后甲四处宣扬、嘲讽乙,乙不堪受辱自杀身亡。甲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行为,且导致乙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应以侮辱罪论处。
2、某些犯罪行为本身触犯一种罪名,引发被害人自杀的结果仅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处罚。比如,绑架他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以绑架罪处死刑,而不问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3、另有某些犯罪分子希望借助一种较轻的犯罪行为作为手段以达到促使被害人自杀的目的,则该行为不仅触犯相应罪名,同时该行为也是一种自杀参与行为。如,甲男与乙女有仇,想要致其于死地,甲明知乙性情刚烈,被强奸一定会自杀,遂对其实施强奸以达到害死乙的目的。甲不仅有强奸行为,且该强奸行为又构成自杀参与行为,二者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即以强奸罪论处即可。诸如此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侮辱、诽谤等,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结果的,又构成自杀参与行为,择一重罪处断。行为人主观上对自杀结果的出现无过错或仅为过失,则不构成自杀参与行为,仅以相应罪名论处即可。
(四)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实施自杀行为
自杀者若采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实施自杀行为,其自杀行为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某人教唆、帮助他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实施自杀行为(比如授意公交车司机在工作时间撞车自杀、为准备自杀者提供炸药等等),自杀者采用此方法或者用此工具实施自杀行为而未死亡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应罪名,教唆、帮助者与自杀者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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