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出务工没有挣到钱且债务缠身,一青年竟生歹念,在尚未得到赎金的情况下,将年仅11岁的隔房弟弟绑架后杀害。11月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张洪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洪瑜外出务工未能挣到钱偿还债务,遂产生绑架同乡张某(张某为张洪瑜的隔房叔叔)之子张某某,向张某索钱财的念头。2009年5月27日7时30分许,张洪瑜驾驶摩托车到丰都县名山镇转盘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11岁)骗上摩托车后,带至丰都县十直镇十字村四组一树林丛中,用胶带勒颈的方式将张某某杀死。随后,张洪瑜骑车返回丰都县名山镇,将一张写有“要想找人打1521373xxxx”字样的字条贴在张某某家的门上,并向张某之妻罗某发短信勒索赎金12万元。同日下午,张洪瑜又辗转至涪陵向罗某索取赎金,次日凌晨,张洪瑜在涪陵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洪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洪瑜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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