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
时间:2023-04-14 19:21:08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

(一)申请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作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收养人情况;

2、送养人情况;

3、被收养人情况;

4、收养的目的;

5、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有无不良动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三)登记

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收养登记的范围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我们收养登记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登记的概念

收养登记就是对当事人的收养行为进行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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