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建筑劳务承包禁止的情形
(一)承包人(建筑劳务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四)违法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五)非法转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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