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以工程的合同价款或概算价款为保险金额,以补偿重置为依据,以建筑物主体、工程材料、临时建筑等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在整个施工期内进行保险赔偿。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当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业主和承包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保险:一是以工程本身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一切险;二是以安装工程为保险主体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三是意外伤害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四是以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第三人责任保险;第五种是以设计人、咨询人(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雇员的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覆盖面广。传统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建筑工程保险不仅承保物质标的,而且承保责任标的,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是一种综合保险。(2)投保范围广。被保险人可包括:业主或项目业主;保险人或分包商;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不同。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施工期计算,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有的是分期建设、分期交付的,所以每个项目的工期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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