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有资产,范围较宽,而后者的对象仅指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外延上较前者要小;
2、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任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前者主体较后者要宽;
3、二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违反的国家规定可以是国有资产保护、管理、使用、处分方面的规定,也可以是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而私分罚没财物罪违反的主要是国家关于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的财经法规。
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我们可以看出,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该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私自进行分割。这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根据私分款物的具体数额来进行决定。所以说我国执法机关在生活当中处罚的任何一项款数都会如数上交给国家。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认定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私分罚没财物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3、行为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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