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本人或培训机构项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简称“分局办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
二、受理
分局办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高举申请人需要补告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及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监察分局承办公室
三、审查
1.监察分局承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经室务会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2.监察分局局务会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监察分局承办公室在作出决定后6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移送分局办理中心。
四、送达
分局办理中心在送达1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公开办理结果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日内,有分局办理中心在监察分局网站公开办理结果
六、归档
监察分局承办公室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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