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所负的法律责任是清偿需要偿还的债务,收回债权,如果合伙企业在经过解散、清算后还有剩余资产的,则应当将资产分配给企业的合伙人。
公司清算的程序如下: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4、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结清公司债务,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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