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着重强调的是,派出所无法独自处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刑事犯罪的案件通常须提交至县级公安局或其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和侦查工作。派出所一般仅负责处理涉及治安问题的案件,而对刑事案件的职责则主要集中在现场逮捕罪犯这方面,对于诸如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决策或审批,派出所并没有权限。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派出所能够介入解决的案件范围:派出所案件审理范围具体如下:1.当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民警的现场行动中被捕获时;2.犯罪嫌疑人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派出所的情形;4.派出所民警通过获取相关线索可以直接破案的案例;以及5.其他案情相对简单且派出所具备足够能力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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