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但不是必须要。遗产公证中的录音录像只是为了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保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它并非遗产公证生效的必备要件,若当事人仅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公证无效或者撤销公证,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回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答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
遗产继承公证程序
1、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自己的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公证需要的相关材料。
(1)需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时涉及到两个步骤:
一是,要进行户口注销,在被继承人也就是死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二是,出具医院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是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明。
(2)需要被继承人单位的证明内容,这其中分为三个:
一是,提供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以及被继承人的生前住址。
二是,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如果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要注明死亡日期。
三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要注明是不是原配,以及被继承人生的子女,包括已经死亡的子女的死亡日期。
3、需要亲属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构成,这个证明是有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无法出具,也可以有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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