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立案协查是十分严重的
国税稽查局的工作包括:正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及上级交办的检查,现在大多的协查案件都是发票协查。由省局将案件报到国家局,国家总局通知涉案地方省局协办,协办局将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局。
为防范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稽查局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发票协查监控管理,发挥发票协查工作的重要功能,确保协查案件的查处质效。
一是强化责任,明确到人。对发票协查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建立协查函登记台账,严格落实协查案件查办责任制,明确了专人负责制,做好登记、查询、查办、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是规范流程,严格管理。按照委托协查和受托协查,分别制定工作流程,明确案件协查登记、协查实施、函件回复等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严格按要求开展检查和回复工作,做到快批、快查、快结,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三是注重线索,逐户核实。在协查中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对协查案件深入分析,及时发现案源线索,采取实地调查,逐份逐户对票、货、款等关键环节进行调查取证。
四是及时检查,按期回复。案件检查完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反馈,并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按期回复率达到100%。
根据税务部门检查统计,无一户不存在着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且非法凭证使用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以往只存在于个别费用中,现在这只“黑手”已伸到了生产的第一环节----原材料,从而给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带来了不确定因素。某些单位存在一些诸如:不开发票或者虚购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问题,纳税人将这些虚开发票入账后,达到了缴小税、偷大税的目的,尤其是运输发票的多开,企业既多抵扣了增值税,又加大了企业税前费用的支出,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一些企业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数量明显与实际发生的金额数量明显存在差异,由此带来了协查问题的产生。
一些单位存在着原材料“估价入账”的问题,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材料已经入库,而结算凭证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应根据供货合同估价入帐,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次月初再用红字作上述相同的分录冲回,而这些单位却以种种理由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再冲回上述科目,这样不仅有可能造成对方单位未开增值税发票少记收入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影响该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真实申报缴纳情况,因此有必要调查这些单位材料发生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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