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二审开庭后是不可以撤诉的,这是由于此时检察院的工作已经到了收尾的阶段,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即使是原告也是不可以提出撤诉的请求的,对于在案件审理的其他阶段,若是原告想要撤诉,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高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来抗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抗诉的法律效力只能引起再审,而不能影响到此后的再审审理程序。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是平等的,因此在再审中,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和被告,并不包括引起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审理,原告、被告的诉讼权利与一审相同,原告有撤诉的权利。
刑事抗诉二审是由哪个司法机关提出的
刑事抗诉二审是由检察机关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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