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侄子赡养老人可已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实际上,依照现行法规,我们可以认为这样做是可行的。
对于那些并非继承人身份但在经济上依赖于被继承人供养并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资源的人群,或者是那些虽然非继承人身份但是对被继承人所提供的供养予以了更多支持的人士,他们同样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获得相应份额的遗产。
关于继承权的主体,也就是那些实际享有继承权并能够行使继承权的个体。
这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明确,或者是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指定,亦或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署的遗赠抚养协议来确定。
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法定继承人。
这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
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首先是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只有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法继承或者选择放弃继承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多人继承其遗产,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员。
3、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扶养人需承担该公民的生老病死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还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无行为能力人的遗产该怎么继承
关于无行为能力者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宜及实施程序,我们将遵照以下的原则和步骤执行: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继承人的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依次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那么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来继承。
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不容忽视。
对于无行为能力者而言,他们的继承权与受遗赠权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这就意味着,法定代理人必须代表无行为能力者积极参与到遗产继承的全过程之中,并对遗产的管理做出合理的决策。
再者,针对特殊情况下的遗产继承问题,我们也需要予以关注。
例如,若无行为能力者生前留下了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那么我们应当严格依照遗嘱或协议中的规定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如果在个人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继承权,同样需要按照合同条款来进行处理。
最后,在处理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特别留意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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