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变更新规定
时间:2023-04-22 10:22:27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78号2008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日,外交部转来韩国有关部门照会,就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事宜知会我部。现将韩国公民婚姻状况材料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韩国户籍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誊本,改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婚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事项栏中显示,共分为未婚、离婚、丧偶和已婚四种情形(未婚见附件1,离婚见附件2,丧偶见附件3,已婚见附件4),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三种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均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民函〔2008〕49号)精神,自即日起,各地可将韩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表明韩方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作为无配偶证明采用。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韩婚姻登记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涉韩结婚登记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7〕81号)即行废止。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函〔2008〕78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生效日期】20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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