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假冒商标罪,系指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该所有权人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此项犯罪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另处或单独罚款。
若情节极其严重则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通常情况下,情节严重的界定为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而对于假冒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非法经营额需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
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则需要满足非法经营额超过二十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两个条件。
另外,如果假冒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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