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2-23 04:30:10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婚姻无效纠纷该怎样解决

无效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范围。所以一般都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解决。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一般会按份共有或者平均分割,同时无效婚姻双方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无效婚姻的解决方法,说明如下三点:

(一)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三)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溯及力

(一)有溯及力

有溯及力就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无效事由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所生的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溯及力

无溯及力是指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还是具有效力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那一天起打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无婚姻关系,但是,其子女是属于婚生还是非婚生没明确规定,在宣告无效之前所生的子女应该为婚生子女,在宣告无效之后确认所生的子女为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也应该为婚生子女。

(三)有部分溯及力

有部分溯及力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符合法定要件,并且双方也知道彼此都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不产生溯及力。第二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恶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不符合结婚要件,但是双方明知道自己不符合结婚要件还是要结婚,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产生溯及力,但是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不管有无溯及力都应该为其婚生子女。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此种模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财产的分割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这也体现法律对善意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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