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违反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该机构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另外,患方应自行承担因未按照医嘱配合治疗而导致医用产品效用未能正常发挥的损害后果。
如果药品或医疗器械确实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规定的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违反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应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医疗机构赔偿的,该机构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如果患方受损害的原因系因其未按照医嘱配合治疗,如没有进行适当的锻炼或没有按时服用而导致医用产品的效用未能正常发挥时,应由患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生 产 商 和 医 疗 机 构 的 连 带 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生产商和医疗机构的连带责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就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商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对方追偿。
这种连带责任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因利益熏心而忽视产品质量安全。当生产商和医疗机构未能履行质量保障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以达到惩戒侵权行为,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需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标准。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召回缺陷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商和医疗机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存在缺陷或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导致他人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加强质量控制,才能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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