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有房产证和没有房产证的补偿区别
拆迁房屋有房产证和没有房产证的补偿区别是有房产证的房屋补偿一般会比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补偿高,具体情况如下:
1.有房产证的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没有房产证的房屋,需要县、市级人民政府认定是否合法拥有,属于合法建筑的拆迁给予补偿,即一般是参照建筑成本进行补偿;如果属于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房屋拆迁没有补偿。
二、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补偿内容包括什么
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补偿原则是什么
1.决策民主的原则。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2.程序正当的原则。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结果公开的原则。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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