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时有所闻,屋主能否在租约还未期满之际,带其他人直接进门看屋?租客权利行动联盟社区法律专员雷米瑞兹(SadiaRamirez)表示,按照规定,屋主至少须在廿四小时前给予书面通知,并获得租客同意情况下,才能入屋,否则均属违法行为。相关新闻:谁也撵不走我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须点头
住在温哥华西区卑诗大学校区附近一栋公寓大楼的陈太太表示,她在2001年搬进该大楼租下六楼一单位,过去一直相安无事,三月下旬她依照租约,提前一个月前通知业主,将在4月30日中午搬离。
陈太太表示,三月底时管理员即曾透过留话,五分钟后就带人上门看屋,当时他们也予人方便,让他们入内。但上周管理员却未有任何事先通知,即直接带人上门,当时她儿子正在温习课业、准备考试,不愿受干扰而予以回绝。
陈太太表示,前天中午一时左右,屋主又来敲门,她原在浴室内正要淋浴无法前往应门,屋主竟迳自开门要入屋。陈太太说,她立即冲至门口,意图把门挡住,但屋主还强行挤入,并向随同前来看屋人士表示,她没有权利不让我们入屋,态度粗鲁,并威胁要多收她一个月租金。
陈太太表示,当天下午她即到温市警局报案,警员也很帮忙,致电给屋主,告知他无权强行进入租客住屋内。陈太太说,她一夜难眠,血压急遽上升,觉得自己合法权利被侵犯,昨天遂向租客权利行动联盟(TenantsRightsActionCoalition)投诉。
雷米瑞兹表示,她昨已与该物业管理员联系,对方仍强硬指陈太太违反租约规定,要扣下她的押金,并诉请仲裁。雷米瑞兹表示,她也明白告知对方,扣下押金为违法行为,就算要诉请仲裁,业主也须证明他确实有财物受损。
雷米瑞兹表示,根据省府住宅租赁法(RTA),业主只有在获得租客同意,至少在24小时前给予书面通知,并且是在上午八时至下午九时之间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或是租客已弃离租屋情况下,才得进入出租物业内。
陈太太则表示,移民来加已九年,头一次碰上这类不平事件,由于该栋公寓大楼内还有许多华人新移民,她希望自己的经验能提供其他民众借镜,切勿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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