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明知是动迁房还租赁,租客可以获赔偿吗
时间:2024-03-06 23:51:30 1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简介]

小王与男友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打工,决定明年春节结婚。通过朋友介绍,小王租得陈某一套两居室,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一年一付。但近日刚刚入住,物业告知租客,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陈某也在4个月前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请问,陈某应否赔偿房客的装修损失?

[法律解读]

这里涉及到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小王反映的情况看,陈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因此必须向房客赔偿损失。

一方面,陈某具有主观上隐瞒重要事实的故意。该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无法履行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该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陈某明知拆迁的事实客观存在,甚至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却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陈某隐瞒事实的故意给房客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即租客为使房屋作为婚房,出于对陈某的信赖而与其签约,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而最终结果却是不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拆迁付之东流。

再者,租客的损失与陈某的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陈某能如实告知、坦诚相待,租客自然不会与陈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更不会投资装修,即租客的行为及其后果,与陈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陈某应当赔偿租客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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