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因多次冒充警察进行抢劫的刘某林,被福建省南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8年9月至10月间,刘某林伙同刘某防、李某、黄某(三人均已判刑),身着警服,携带手铐等作案工具,乘坐摩托车,三次窜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梅山镇王某、胡某、赖某家中和纪某的诊所,以查身份证、暂住证等为借口,进行抢劫。
1998年9月10日晚,他们在王某家将正在聊天的刘某和一女子铐上手铐,以送派出所报送劳动教养半年及罚款5000元相威胁,共强行抢走两人500元;同晚在胡某、赖某家将胡某铐上手铐,强行抢走胡某金戒指2枚、金耳环1副和赖某金耳环1副;10月31日晚,在纪某诊所以送公安机关处理来威胁在该诊所里的纪某和叶某,并殴打叶某,强行抢走叶某金耳坠1副、银手链1条和纪某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白金戒指1枚及价值一万多元银行存折一本。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林冒充公安人员,多次入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刘某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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