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有承揽纠纷案件
承揽纠纷案件是存在的,承揽纠纷案件是分很多种的。
(一)加工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加工合同产生的争议为加工合同纠纷。
(二)定作合同纠纷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定作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定作合同纠纷。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合同承揽人需要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
(三)、修理合同纠纷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修理合同产生的争议仅为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
(四)复制合同纠纷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复制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复制合同纠纷。复制合同包括印制合同。
(五)测试合同纠纷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测试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测试合同纠纷。
(六)、检验合同纠纷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因该检验合同产生争议的即为检验合同纠纷。
(七)、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承揽合同,当事人因该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产生的争议即为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二、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承揽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n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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