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工伤保险待遇分类及标准
时间:2023-05-29 16:24:32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伤残对象不同,可分为五类:医疗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生活护理待遇。

一、医疗康复待遇

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

工伤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

工伤5-6级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30%,工伤7-10级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20%。

二、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假肢配置、更换、维修费用

三、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津贴

标准:

工伤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1-4级可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工伤5-6级定期伤残津贴待遇由企业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四、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社平工资;

3、工亡供养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五、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护理费

标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人扶助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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