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听证程序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争议。听证是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答辩和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被征收人,因此被征收人应当明确享有听证权。征地拆迁听证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或修改;
(2)听证拟建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制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应当附有听证笔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参加听证公众代表我们将根据听证会修改计划。《征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意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通过,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制定、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制定、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编制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编制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规划,有规范性文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制定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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