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名但没写明身份的,有能够推定身份的证据,那么影响就不大。欠条中通常包含三种身份,即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相互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推定身份的,可能会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他人借条上签名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在霍邱县经营一家石料厂的何某某,经骆某某介绍于2012年11月向胡某借款100万元,立有借条一份,还款期限为借款后两个月。在借条左下方,骆某某签上自己的姓名,何某某在其后备注:借款人如果无能力还,由担保人还。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某某还款50万元,尚欠部分多次催要无果,胡某将何某某、骆某某告上法庭,并以此要求骆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骆某某是否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该份借据有骆某某和何某某共同签名,但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并未注明,骆某某签名后的备注也不是骆某某书写。在主合同中签名,保证约定不明确,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保证人。法院最终对胡某要求骆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成立有三种类型: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事宜单独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主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主合同外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主合同有保证条款,明确保证义务,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本案中,借条上没有保证条款,骆某某也没有与胡某签订保证合同,且骆某某并未在保证人栏下签名;而作为见证人,法律上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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