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订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草案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草案对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及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相关规定,明确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办公机构,负责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草案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遴选法官。
草案还指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法官法拟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12月22日)上午在京开幕,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修改说明时介绍,修改法官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将法官的管理和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
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草案还明确,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大陆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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