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作品应当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著作权人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登记工作,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第4条,登记作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者、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第五条著作权人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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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七条著作权人或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管辖权原则上为本人身份证居住地。有合著人或者著作权人多位的,以委托报告人的管辖为准。第八条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作品权利归属证明作为封面和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作品的复印件、照片、样品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也应当出示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如继承人应当出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当出示委托合同)。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准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工作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根据本办法所附样品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工作登记表和工作登记证应当载明工作登记号。工作登记号格式如下:(区号)-(年号)-(工作分类号)-(序号)。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作品注册号不含地区号第十一条各省版权局,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每月向国家版权局报送地方作品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咨询工作时,第十三条作品登记、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录音录像登记参照本办法办理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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