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自愿注册的吗
时间:2023-04-06 18:10:23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且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等的少数商品,法律要求实行强制性注册。

一、商标与品牌的区别是哪些

商标和品牌的区别如下:

1、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由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一经注册,权利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品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2、对于企业来说,品牌通常只有少数几个,但是商标可以选择注册一系列商标;

3、商标的作用是将商品与企业,关联起来,起到标识作用。品牌关联的则是企业的整体形象。

但商标和品牌的关系也非常密切,企业通常将品牌注册为一系列商标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企业品牌和商标可以相同,所以才常常把品牌和商标等同起来,事实上品牌从外延比商标更宽泛。

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必须具有显著性;

3、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标志;

4、如果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商标不得与已经被撤销的,或者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其他国家不当然承认其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商标权保护采取的都是注册原则,即必须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之后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商标的注册国享有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不享有商标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在我国,如果是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无论是否在本国取得注册,首先应该及早地将商标在商品的销售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否则,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我国的出口商品便不能长期稳定的占领国际市场。

三、驰名商标实施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并不是稳定、静态的,一直受保护的。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只能在有争议时才可向商标局或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局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件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依法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在其它案件中如有需要仍须重新认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别。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远大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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