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行政拘留什么概念?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会留下案底,且会长期保存。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对社区戒毒人员,由派出所监管、社区帮教。在监管期内,”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第三十五条)”派出所会定期不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抽查,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会经常帮教、考察。戒毒人员外出使用身份证时,也会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测,处于全方位被监管之中。
三年监管期满,未发现吸食或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可以解除动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而管制属于刑事处罚,所以因吸毒而被行政拘留的情形,不属于管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之,尽管社会人员吸毒并没有直接危害了别人的生命但也间接地让贩毒的人能够寻找了违法犯罪的出路,所以国家为了终结这样的情形而必须对吸毒的人进行拘留并且强制让他们脱离毒品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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