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将赠与房屋之合约予以撤销,具体撤销方式主要依据两种情形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若赠与相关产权尚未成功变更,则可以无条件地进行撤回,但经过公证机关确认过的或者涉及到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合约则不受此限。
此外,法定撤销的情况也得以明确规定:
当务人或其近亲属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者;
对赠与人负有抚养责任却未能尽责履行者;
以及法律所定义的确凿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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