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或者是当地劳动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工伤事故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件调整的范围,法院经过审理,如认定受害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工伤,应当释明原告撤诉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其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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