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采取直接诉讼权或代位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行使他们的诉讼权:直接诉讼权以及代位诉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 东 直 接 诉 讼 权 与 代 位 诉 讼 权 的 区 别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具有多种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则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于上述失职或侵权人员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的诉讼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异议股东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的诉讼。
股东可以采取直接诉讼权或代位诉讼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具有多种诉讼权利,包括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则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于上述失职或侵权人员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的诉讼制度;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异议股东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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