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卖方、买方、网络服务商(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电子认证机构(CA)、软件和硬件提供商、配送企业、电子银行,也包括特殊的侵权主体,即黒客及病毒传播者。
电子商务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按照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要求具备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时候,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不过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其主观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在被告,即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其他的各个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承担。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电子商务侵权行为中,其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电子商务侵权责任的形态,分为以下几种: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致害中,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在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和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中,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在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与网络提供者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责任竞合时,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首先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不能,才由补充责任者承担补充责任。
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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