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是必须要赡养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婚的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
2、已婚成年子女本身没有经济收入,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如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或强奸子女。
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没有支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免除支付义务,但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因此,即使父亲没有抚养,但没有上述三种情况,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儿媳是不是必须赡养公公婆婆
按照我国社会的传统,女儿出嫁、儿子结婚,通常有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叫作“改口”,也就是女方或男方对对方父母的称呼,要从原来的“叔叔阿姨”改为“爸爸妈妈”。“改口”之后,意味着原来的两家人在情感上成为一家人,男方或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一下子有了两位父母。所以,很多人就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改口叫公婆为爸妈,就有义务赡养男方父母,否则儿媳就属于不孝顺公婆。
但是,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成年子女”,即年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虽说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毕竟儿媳不是由公婆抚养长大的,老了却让儿媳承担赡养义务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说如此,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虽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生病了,男方需要给付医疗费时,女方是有义务配合男方给付医疗费的。否则,男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所以,若夫妻一方去世,其夫妻关系已经终止,相应地,赡养扶助义务也归于终止。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儿媳还是会基于传统道德、伦理以及家庭关系,对公婆进行赡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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