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企业的区别
时间:2023-07-18 17:02:59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有企业,国有土地【城市土地及部分农村土地】,国有矿山矿藏资源,国有的海洋,国有的江湖河流,国有的天空,国有的山林,国有的铁路公路航空交通网等;它们属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含城市和农村居民】。所有的利益归全体人民共享。

2、中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城市里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城市里的集体企事业单位里的一切资财和利益,归这个单位里的职工公有共享。农村里的村一级集体组织里的每一个村民对土地及收益,有共同所有共享收益的权力。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

案情简介

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某市某区商业局批准,于1999年5月14日向该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发现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债务数额达64万元,并且难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还听取了其上级主管机关的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1999年5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作出裁定:

(1)对长鸿食品公司所有库存商品与破产申请予以扣押。

(2)对长鸿食品公司在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帐号只能供法院和清算组使用。

进入固定资产和债务清册。

在审查破产程序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欠长鸿食品公司货款12万元,法院为长鸿食品公司追回这部分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法院向已经确定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30日内到法院申请债权。为了避免遗漏债权人,法院又在当地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债权。

之后,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向全体债权人介绍了情况,并选定了会议主席。

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清算后,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

最后,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

1999年12月15日,该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结裁定:宣告某长鸿食品公司破产还债案的破产财产。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所以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应依下列法定程序进行:

1、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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