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的版权保护
时间:2023-05-07 16:02:07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br/>

(1)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个性的延伸和思想情感的表达;二是原创性,由作者依法独立创作;第三,它可以用某种物质形式固定和表达,即任何自由上传到互联网上的文件都必须输入服务器的硬盘。这种固定结果可以通过Internet主机读取和下载(或用软盘复制或直接打印在纸上)。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但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受保护作品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符合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国际趋势。根据1996年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网络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第二,网络视频版权保护措施第二,技术措施是网络版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和盗用在经济学上是合理的。要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作用,首先要加快技术创新,发展技术措施的应用。利用技术手段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已成为保护数字领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的发展,可以有效防止、限制或禁止对网络作品的不当接触或复制,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学信息的安全

法律手段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法律制度。不仅要修改和完善现有著作权法,还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我们不仅可以从网络的角度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解释和延伸,而且可以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数字产品著作权规定》,修订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高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实行权利人审查制度,实行跟踪监督,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确保网络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和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力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力。著作权人要求作品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权利的相对性不允许作品无限扩张。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财产权和基于该权利的财产利益的同时,还应“为权利的行使划定界限,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界限”,规范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保证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当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来弥补损害:(1)行政救济。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机关负责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同时,中国海关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一视同仁。同时,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进口和出口

(2)仲裁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在解决著作权纠纷中具有时效短、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因此,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有必要规定仲裁制度作为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3)司法救济首先是行政诉讼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被处罚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②在诉讼前申请停止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③其他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主要由侵犯著作权行为实施地、储存地、查封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刑事救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本罪的特点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网络道德控制是一个新的自由和责任领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技术的被动性要求人类理性地运用技术。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自律机制,能够克服技术和法律的缺陷,对网络主体的行为进行时时刻刻的约束和监督。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规范和规制:首先,构建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第二,加强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我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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